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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西藏解放以前(舊西藏)的社會制度
根據古史和傳說,西藏的第一位藏王,“自天神而為人主”,當地人見他像貌莊嚴,舉止溫雅,于是,把他馱在肩上返回,奉戴為王,號令部落。這就是西藏最初的藏王聶赤贊普,也被稱為“肩輿王”。藏文史書《西藏王臣記》、《紅史》、《賢者喜筵》等都記載著這種傳說,說聶赤贊普只身來到西藏,迎接他的有12位苯教人士。這時期藏地已建有許多小邦,但沒有治理眾生的首領。從聶赤贊普到松贊干布統一西藏的900余年間,西藏古代史上出現過33位藏王。不過那時,西藏大小部落林立,聶赤贊普傳襲下來的伯特部落,到公元 7世紀松贊干布即位時,已發展成為勢力很強大的奴隸制政權。松贊干布時代,是西藏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。政治上,奴隸制進一步鞏固,統一了西藏高原。經濟上,吸收漢族等其他民族先進的農業、手工業技術,生產力得到很大提高。文化上,創制文字和佛教的傳人,對后期藏族社會產生了深刻的影響。
西藏未統一以前,各地方勢力互不相屬,各有自己的組織和首領。松贊干布 統一西藏后,他把各部的首領聚集到邏些(今拉薩),確立了他們的封爵,規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。他們都得效忠吐蕃王室,向王室納一定的租稅,出一定的人員替王室服役,遇到戰爭時出一定的兵力替王室打仗。他們之間的爭執,須由王室來解決。
從現有的藏、漢文史料來看,吐蕃王朝時期已有贊普賜給大臣們大量奴隸的記載;有贊普或大臣們死后用奴隸殉葬的記載;有舉行盛大宗教祭祀時,殺死奴隸作為犧牲的記載;還有使用奴隸從事各種生產的記載。這說明吐蕃時代的西藏是奴隸社會。大約在公元869年到877年間,西藏地區發生了歷史上空前的奴隸大起義,前后持續了九個年頭。經過這次奴隸大起義,吐蕃王朝崩潰了,西藏進入混亂分裂的時期。
一直到13世紀中葉,在元朝中央政府的扶植下,建立起統一的薩迦政權,西藏? 的四分五襲局面才結束。
從10世紀初葉到13世紀中葉,西藏社會基本上完成了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。
從13世紀中葉到1959年,西藏社會經歷了700余年,封建制度也持續了700 余年,沒有變更。
2,舊西藏的政府組織
舊西藏的社會等級十分森嚴,最上層是僧侶,也就是喇嘛,其次是貴族,最下層的是農奴、奴隸。政府官員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,他們是西藏的統治階級。農奴和奴隸則是被統治階級,在政治上毫無地位。
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領是達賴喇嘛,政教大權都集于他一人之手。達賴喇嘛是西藏最大的活佛,不過,他是通過轉世制度紀繼承政治和宗教統治地位與權利,而不是世襲的。達賴喇嘛有來自貴族世家,也有來自普通農民家庭。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喇嘛就是來自青海省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。依照西藏舊制,即使他出身貧民之家,一旦繼任為達賴喇嘛,一夜間就成為西藏最大的貴族。他代表的不是貧民的利益,而是貴族的利益。依照西藏的慣例,達賴喇嘛須年滿18歲,并在“三大寺”(甘丹寺、哲蚌寺和色拉寺),考取“格西”學位之后才能親政。在達賴喇嘛親政前,政教大權掌握在攝政的手里。
充任攝政的也必須是“活佛”,這類“活佛”“在西藏最著名的是“四大林”,即丹吉林、功德林、策墨林和錫德林。“四大林”都是“呼圖克圖”,呼圖克圖是蒙語音譯,意為“化身”,是清朝政府授予藏族和蒙古族地區喇嘛教“大活佛”的封號。這四位呼圖克圖都曾經受過清政府的冊封。這一級的“活佛”,均被載于理藩院冊籍,每代轉世必須經中央政府予以承認和加封。木鹿寺的地珠“活佛”也有充任攝政的資格。此外,黃教(格魯派)甘丹寺法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出任攝政。呼圖克圖任攝政的制度是由清朝政府規定下來的,一直沒有變更。十四世達賴喇嘛親政前有兩位攝政,一位是熱振呼圖克圖,一位是達扎“活佛”。達扎“活佛”并不是大呼圖克圖,他是在特殊情況下取得攝政權力的。
達賴、攝政以下是政府行政機構,藏語稱“噶廈”。“噶”是命令的意思,“廈”是房屋的意思,“噶廈”就是發號施令的地方。外國人常把噶廈譯成“ 內閣”,性質類似。噶廈是清政府規定的。康熙五十九年(公元1720年),清政府派軍隊入藏,打退了入侵西藏的準噶爾之后,把居住在青海塔爾寺的七世達賴格桑嘉措護送回西藏,在布達拉宮舉行了隆重的坐床典禮。并決定廢除管理政務的第巴職位,設立噶倫聯合掌政(康熙六十年,清政府設噶倫三人;雍正元年,清政府設噶倫五人;乾隆十六年,清政府設噶廈,實行四噶倫制),命他們在大昭寺設立辦公所。乾隆十六年以后,清朝命令諸噶倫在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領導下,辦理西藏政務。1959年以前,西藏地方政府又稱噶廈政府。 噶廈設有噶倫四人,三俗一僧,他們的地位是三品(這也是清朝的規定,達賴喇嘛為二品,攝政為二品,噶倫為三品),一切重要事務,都由噶廈議決后呈達賴喇嘛或攝政核準執行。如果有噶廈不能決定的重要事務,如戰爭、議和 、選舉攝政及達賴轉世等問題 ,就由噶廈呈請達賴喇嘛或攝政召開“民眾大會”,藏語稱“沖都”,與會的是各機關官員代表、三大寺堪布和貴族代表;農奴和奴隸是沒有資格參加的。這種會議至多是達官貴族會議,而且被少數大喇嘛和貴族操縱。有些較重要的事或政府不愿做的事,常常借大會來應付,或推脫責任。
噶廈以下有兩個主要的辦事機構,一個是“譯倉”,意為秘書處,其地位較噶廈略低,但它直接由達賴或攝政領導。達賴喇嘛的印鑒由譯倉保管,噶廈的公文要送到譯倉蓋印后才能發出。譯倉有仲譯(秘書長)四人,全部是僧官,而且都由四品以上的“堪窮”擔任。他們管理著所有的寺廟,僧官的調遷、任命都由譯倉決定,并負責代達賴或攝政起草文件。譯倉形式上隸屬噶廈,實際上又受達賴的總堪布(基恰堪布)領導,噶廈的一些重大事情,都必須通過譯倉向達賴呈報。
另一個是“仔康”,意為審計處,管理著財政和俗官、貴族的事務,也負責發布政令。西藏的每一個貴族,有多少莊園,應向政府納多少稅,出幾個兵,都 由仔康管理。同時它負責培訓貴族子弟,凡貴族子弟出任官職,必須先在仔康登記,然后接受訓練,經過兩三年的訓練才能得到職位。仔康設有孜本四人,都是俗官,官位四品。噶倫出缺時俗官噶倫多半從孜本中選任,僧官噶倫則在大仲譯中選任。
除“譯倉”和“仔康”外,政府行政各機關的官員都是僧俗配制,在各基恰(相當于地區),各宗(相當于縣)等地方官中也是如此。
噶廈的其他機構還有馬基康(即藏軍司令部)、朱頗列空(糧務局)、索朗列空(農務局)、門孜康(醫藥歷算局)等部門。地方行政建制最大的是基恰 ,相當于一個行政區。每基恰設有基恰一人或兩人,意為總管。總管都是由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擔任,三四年為一任。任職期滿后或調職或留任,由噶廈決定。在基恰中,以昌都總管為最大。因為出任昌都總管的都是噶倫,較其他總管的地位高,權力大,通常昌都總管都被稱為“昌都噶廈”。
基恰以下是宗,相當于縣,每宗設有宗本一人或兩人,相當于縣長。另外,貴族、寺廟莊園的轄地稱為“溪卡”,較宗小(也有的溪卡和宗在行政上同級),設溪堆。宗本的品級較高,溪堆的品級較低。噶廈把宗、溪分成三等:一等宗由五品官任宗本,僧俗各一,二等宗、溪的宗本、溪堆由六品官擔任,僧、俗各一;可只設一個宗本(溪堆),僧俗輪流;三等宗、溪由七品官擔任宗本(溪堆),一般為一人,僧俗均可。
西藏社會政治制度等級森嚴,被一種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官吏制度統治著,廣大農奴和奴隸處于無權的地位。
3,舊西藏的法律
舊西藏通用的法律分為兩種:一種是教法,即規范出家人的戒律,如“沙彌戒”、“比丘戒”等,專門適用于僧侶;一種是王法或政法,適用于俗人。法律條文是吐蕃時代留下來的,1000多年沒有多大變化。主要的法律有,“十三法”、“十六法”等法典,它們曾經過五世達賴、十三世達賴的修訂。另外,西藏還沿用元朝、清朝的某些法律。法律條文涉及的內容很多,有刑事法律規范,有懲治制裁規定,有婚姻、財產等民事法規等等。某些法律明確規定并嚴格維護等級森嚴的不平等社會制度。“十三法”、“十六法”規定:“人有等級之分,因此命價也有高低”。上等上級人的命價按尸量黃金計,下等下級人被殺的命價僅為一根草繩。法律規范的等級性非常明顯,嚴格區分貴賤,并公然庇護權貴。如按傷人賠償規定,凡仆人反伉主人,而使主人受傷較重的,應斫掉仆人的手或腳;如主人打傷仆人,延醫治療即可。如抗犯活佛,則要受到更嚴厲的懲罰。按照法典規定,農奴“勿與賢哲貴胄相爭”,甚至規定“向王宮喊冤,不合體統,應逮捕鞭擊之”,連農奴喊冤也有罪。而達賴集團散發的材料都稱,農奴“是有合法身份的”,他們“可進入法院,他們有權控告他們的主人,并且把他們的案件上訴到高一級當局”。這顯然與事實不符。
而在領主管轄的范圍內,領主們既是法律的制訂者,又是法律的執行者,他們的意志就是法律,他們的封賜文書、口號命令,誰也不能違抗。法律還保障三大領主對擁有的土地和農奴人身的占有權。五世達賴在木猴年授予貴族諭文中就寫道:“如果你們(指農奴)貪圖自由舒服,我特授予拉日孜巴權力,將你們鞭打、砍殺”。
寺廟和政府的判決同樣具有相同的效力,凡僧人犯法,皆由寺廟處理,只有寺廟的僧人被開除僧籍逐出寺廟,政府才能依法處理。宗教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。在法律的具體實施中,宗教也介入。如在起誓以分別有理無理的法律中,執行者采用的方法,是令起誓的雙方在護法神像前,用手從燒沸的油鍋里撈取石子,油鍋里放有黑白石子各一枚,撈得白者為有理。這真是駭人聽聞。
法律的每一條文都有詳細注釋、判例和罰則,在執行時,就依據法典的這些注解和判例對觸犯法律的人進行刑罰。司法的刑罰方式,在西藏極其原始而慘酷。輕微的罪名,多半施行鞭笞,鞭笞往往當眾進行,不論男女都得脫光下身,用長柳條抽打屁股。較重的刑罰有挖眼、割舌、剁去雙手或雙足,甚至割鼻、割耳、抽腳筋等,有的則被送到隆子宗等邊遠地區流放,終身為奴。一些刑罰令人難以想象,如把人投入蝎子洞。凡是犯有反叛政府罪或其他重要罪行的罪犯,都被投入蝎子洞里。投進洞中的犯人,很快會被成群的蝎子螫死。郎子轄(拉薩市舊政府)和拉薩附近就有蝎子洞。還有一種刑罰是把犯人縫在一個牛皮袋里,僅留頭在外面,然后丟到河里,隨流漂泊,慢慢把人淹死。藏學家李有義教授,這位***政府時期曾在西藏任職,后一直從事藏學研究的學者,在他1951年所著《今日的西藏》一書中,向世人講述了他在西藏期間親眼看見的一個奇特的刑罰:“一個做假金子的,被藏政府抓到了,就用一塊石頭和一把鹽,讓犯人抓在手中,然后把他的拳頭用牛皮縫起來,用枷鎖住曬在太陽底下,不久這人手就被石頭和鹽把血水吸了出來,這人痛的一陣陣暈過去,大聲呼救 ,兩三天后這人的手和半截臂膀都枯了,成了殘廢。”像這一類的刑罰種類很多,我們無法在這里一一描述。